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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英属维尔京群岛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已正式立法,并于2010517起生效。它取代英属维尔京群岛私募基金法,成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监管的私募基金和投资业务的主要法例。
      SIBA
立法目的是加强海外投资业务的监管平台及让其更现代化,以展示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白名单成员的持续监管承诺。

SIBA
包括以下内容:

  • 新投资业务发牌制度以监管投资顾问、投资经理、市场人员,代理人,管理人,保管人及投资交易操作人员。

  • 规管与限制公开发行之证券

  • 废除1996年私募基金法,并以SIBA的第三部分及私募基金条例(MFR)取代。第三部分亦预告引入公共基金法规,该法规现正进行公众咨询。

  • 引入市场滥用之管理体制,以应对有关内幕交易,误导性陈述和市场操纵等罪行。

     在某些方面,SIBA为现有基金提供了短期的过渡性条文。 
    例如,针对现有的私人和专业基金的法定会计和审计标准将于201083日生效,而其有关的董事人数和职务任命的法规亦随之执行。基金的销售文件中必须包括投资警告字句。于20101012日起,该变动亦须于专业基金的宪法文件中执行。 

    以上内容并未全面罗列现有基金和基金经理需采取的行动。因此,我们建议客户征询法律意见,以确保他们于有关时间表内遵守SIBA各方面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