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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产品税,矿物油、烟、酒减半征收产品税外,其余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特区企业将已减、免税的特区产品销往内地的,应补缴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企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的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

 

  六、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特区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对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本规定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从1988年9月1日起施行。